润州著作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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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0-11-29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将作者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若干项或全部权利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合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多项财产权,对这些财产权,权利人可以概括地转让给同一人,也可以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因此,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种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转让价金。即受让人向权利转让人支付的权利转让对价。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

    1.登记的目的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著作权转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可以进行合同登汜备案。

  2.登记的性质

  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性质是自愿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实施条例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登记备案,这就意味着登记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登记的主体

  申请登记的主体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登记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著作权事务的管理机构。

  4.登记的效力

  著作权转让合同进行的是备案登记,这意味着合同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仅具有公示效力,即没有登记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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