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希腊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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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1-04-06
商标权人应积极对注册商标予以使用。如注册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有因连续五年未使用被他人撤销的风险。在面对商标撤销提供使用证据时,各种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均可接受。如发票、价目单、商品照片、新闻或媒体广告、合同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和商品。证据的应以原件或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形式提供。

如果商标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例如未改变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内容的,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仅用于出口的希腊产品或包装上加上商标,亦被认为商标已经使用;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亦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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